購“台中註冊商標流程冰毒”28公斤主犯辯稱是自吸

購“冰毒”28公斤主犯辯稱是自吸

法院認為辯解不可信,分別判兩被告人死刑和無期徒刑

來源:中山商報 2014-03-07 第 3095 期 A04版 發佈日期: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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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朝能(右)與趙建忠在庭審現場。
16年前因販毒入獄14年,刑滿不到一年便重操“舊業”再度落網。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市有史以來最大的販賣“冰毒”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次庭審涉案“冰毒”達28公斤,被告人高朝能以及趙建忠一審被分別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據瞭解,本案中,市中院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康軍親任審判長,並和另外兩名審委會委員組成合議庭。此外,此次庭審還邀請瞭省人大代表以及150多名學生參加旁聽。

刑滿不足1年再次販毒落網

1998年,本案被告人之一的高朝能年僅27歲,便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佛山市中院判處死緩,2012年7月份,服刑14年之久後刑滿釋放,然而自由的時光維持不到1年的時間,2013年7月12日,便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我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隨後被正式逮捕。

本案另一被告人趙建忠,曾因兩次搶劫罪和一次販賣毒品罪共入獄近12年之久,出獄後已回歸正途,從事運輸等正當職業。但一個來自10多年前認識的老鄉的電話,卻讓其走上瞭運輸毒品的犯罪道路。

據公訴機關指控,從2013年6月份開始,高朝能便多次從中山市前往汕尾市陸豐市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並藏於其與女友何某雲(另案處理)暫住的東鳳鎮樂新街一出租屋用於販賣牟利。

同年7月8日凌晨,高朝能夥同另一被告人趙建忠到陸豐市以10萬元價格向“老板”(身份不詳,另案處理)購買毒品約3公斤,藏匿於上述租住屋衣櫃內。同年7月12日凌晨,兩人再次前往陸豐市以75萬元價格向“老板”購買毒品約25公斤。當日上午11時許,兩名被告人回到上述租住屋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繳獲毒品25包(經檢驗,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25028.96克),並在被告人高朝能出租屋衣櫃內繳獲毒品11包(經檢驗,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3575.14克)及電子秤、電子天平、銀行卡等物。

公訴機關認為,高朝能、趙建忠無視國傢法律,結夥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達50克以上,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高朝能的刑事責任,以運輸毒品罪追究趙建忠的刑事責任。

事件梳理:

2013年6月18日:

高朝能與10多年前認識的老鄉趙建忠取得聯系,並以每月5000元聘請其為自己的司機。2013年6月27日:

高朝能與牌友“小亮”推薦的汕尾陸豐毒販“老板”取得聯系,自己坐車前往陸風以8萬元價格從“老板”處購得“冰毒”2公斤,隨後以52萬元價格賣給一名名為“老趙”的雲南人。2013年7月8日:

高朝能讓趙建忠驅車載其前往陸豐內湖鎮,以10萬元的價格從“老板”處購得“冰毒”3公斤,隨後將其藏匿於東鳳的出租屋內(此時趙建忠並不知道高朝能此行的目的,但隔天詢問後得知真相)。2013年7月12日:
兩人再次驅車前往陸豐,以75萬元的價格從“老板”處購得冰毒25公斤,並當場付清其中69萬元。隨後兩人回到位於東鳳的出租屋,準備藏匿毒品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爭辯焦點

毒品未出手是否構成販毒?

在此次庭審中,高朝能辯解道,自己後來從陸豐買回的28公斤冰毒是用於自己吸食,並未進行販賣。

對此,公訴機關回應道,從高朝能進貨28公斤“冰毒”的量來看,他顯然屬於毒品販賣的“批發商”而非“零售商”,並不直接與毒品吸食者交易,而在高朝能處搜獲的銀行卡,也有頻繁而巨額的現金、匯款等交易,此外其手機的通話記錄也符合其所供認販毒細節。另高朝能自稱購買“冰毒”的近百萬毒資是自己的積蓄,但是從1998年入獄後,高朝能直到2012年才出獄,距離其被捕的時間尚不足1年,這麼短的時間內能湊得近百萬的積蓄,其資金來源也很可疑。

此外公訴人還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即就算沒有進行毒品賣出的過程,以販賣為目的買回毒品,便已觸犯瞭販賣毒品罪。

公訴人更指出,按照一般人吸食冰毒的標準,28公斤“冰毒”足夠供一個人吸78到79年,“你如果想看書,會不會一次性買足夠你看一輩子的書回來”?

從犯協助運毒是被威逼還是因利誘?

作為本次案件從犯的趙建忠,在辯解上主張自己隻是受雇於高朝能替其開車,第一次載其前往陸豐時也不知道他是去購買毒品。此後雖然知曉真相,但第二次前往陸豐也主要是出於高朝能尚未結算給他的工資,以及害怕高會利用社會人脈關系對自己不利。

而高朝能在庭審中也一再表示,兩次前往陸豐,趙建忠均不知道自己的目的,自己從未向趙建忠透露自己兩次前往陸豐是購買“冰毒”,另外每次毒品交易也是在趙建忠的視線范圍之外,而他也從未接觸過這些毒品。

對此公訴機關認為,第一次趙建忠雖然不知情,但事後他已從高朝能口中得知其前往陸豐是購買冰毒,第二次仍舊同意開車載高朝能前往陸豐。此外在兩人供詞中,高朝能曾許諾每去一次陸豐,將給予其1萬元的酬勞。而趙建忠的手機通話記錄也顯示,兩人第二次從陸風歸來後,是趙建忠打電話給何某雲前來取走毒品,足見其主觀惡性較大。

法院宣判

兩被告人分別被判死刑及無期徒刑

法院認為高朝能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其購買毒品用於販賣,其供述與其通話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高速公路出口交易記錄明細表等證據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對趙建忠第一次運輸的3575.14克毒品的行為,法院認定他不知情,可不認定其參與這次犯罪。但其第二次前往陸豐購毒則是為瞭得到高朝能的高額報酬而參與此案,不存在受脅迫的問題。

另高朝能、趙建忠在庭審中避重就輕,認罪態度一般。最終,法院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高朝能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趙建忠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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